期刊是否可以要求作者放弃文章的精神权利?

前段时间,《纽约时报》上一篇关于《自然》杂志要求作者放弃精神权利的一篇文章引起了学术界的强烈反响。杜克大学的凯文·史密斯说,他偶然发现在学 术界享有盛誉的《自然》杂志的学术发表申明中有这样的一个条款,that authors waive or agree not to assert “any and all moral rights they may now or in the future hold” related to their work. “作者需同意放弃或不主张与此学术发表相关的,现在或未来将可能会有的,任何及所有精神权利”。语言读起来学术性很强并且非常拗口,实际意思 是指任何《自然》杂志发表者需要放弃他们对于学术作品署名权,以及放弃今后对保证作品完整性的主张。

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叫做作者精神权利。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两类权利: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经济权利主要是以复制权为核心的从作品中获得经济利益的权 利。作者精神权利(moral right)是指包括署名权(right to claim authorship)、发表权(right to publishwork)和保护作品完整权(right to the integrity of work)等在内的精神权利。但学术论文的目的一般是用于学术交流,进行知识的传播和分享。很少直接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尤其是在开放获取出版模式下,作者 一般都保留精神权利,而放弃经济权利。在很长的时间里,这种方式都很合理地存在,也没有人会去质疑这种做法。然而《自然》杂志的这个条款,不但要求作者放 弃经济权同时还要求放弃精神权利。这就显得有点霸道了。虽然杂志说他们要求作者签署的放弃精神权利的条款是为了“保证期刊和出版者可以自由发表任何对于著 作的独立更正,或撤消那些学术完整性有所偏颇的稿件”。但这样一来作者的论文则有可能会被不当改写而造成作者的声誉受损。

其实每一个学术期刊和出版者都会有自己特定的学术发表申明,根本宗旨是为了可以保证编辑后期修正稿件的权利以保证期刊内容的公正性。然而一般说来, 作者都会享有对发表稿件的署名权。对《自然》杂志的异议则更多体现在他们对署名权的剥夺,这样的做法似乎有些超越了一般期刊和出版者的权限范围。

虽然投稿的时候都需要签署一个copyright form,但是从来都没有认真地读过,反正是觉得只要文章能发表出来就可以了。但是看了这个新闻,还是觉得还是有必要在学术研究发表期间,重视一下这个 copyright form的内容,至少花一点点宝贵的时间瞄一眼条款的内容。不管任何的条款,最重要的宗旨是让自己的正当权利得到保障,同时尽力让科研成果得到传播和分 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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