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尔蒙报告》

医学研究通常都具有很大的社会价值,但是也不得不注意其中的道德伦理。比如在二战期间,法西斯国家在生物医学实验中虐待人体实验对象事情的披露,引起了很多思考。而在1932到1972年这40年间,在美国进行的黑人梅毒患者试验中,研究者向近400名梅毒患者隐瞒其所患疾病的情况,在检测病情的同时没有及时提供治疗方面的帮助,被称为“野蛮科学”。

丑闻爆发后,1974年7美国成立了国家保护生物医药和行为研究受试者委员会,它的职责是鉴定涉及人类作为受试者的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的基本伦理原则,并且制定在从事这些研究时应遵循的准则。经过4年的努力,委员会在1978年4月18日发表了伦理研究的经典文件——《贝尔蒙报告》。之所以被称为《贝尔蒙报告》,因为它是在贝尔蒙特会议中心起草的。

《贝尔蒙报告》有3个基本伦理原则是相关的科研人员和机构审查委员会(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s ,IRB)的成员必需遵守的 [1]:

(1)尊重人(Respect for Persons)。尊重人至少包括两个伦理要求,一是对每个人应作为自主的行动者对待;另一个是自主性降低的人理应得到保护。

(2)有利(Beneficence)。必须以合乎伦理的方式对待人,不仅尊重他们的决定,保护他们不受伤害,而且要努力保证他们的安康。有利行动有两条互补的规则:一是不伤害原则;二是使可能的收益最大化和使可能的伤害最小化。

(3)公正(Justice)。人体研究的公正问题是谁应该从研究中受益,谁应该担当研究的负担?当一个人理应从研究中受益却没有充分理由而被拒绝,或者当负担不正当地强加在一个人身上时,就发生了不公正,这就需要得到避免。

《贝尔蒙特报告》的基本原则跟医生的就职宣誓类似。是希望通过这些原则,研究对象可以有安全感,然后可以像病人信任医生那样信任研究人员。但尽管如此,现实中仍然有差距。机构审查委员会人手有限,如果研究项目很大,研究团队的人员比较多,研究人员和被研究对象之间的所有交互就很难监控到。比如,临床研究试验本应该是在在美国联邦药物管理局(FDA)的监管之下,但在大多数的临床试验中,医生和患者是可以直接进行交流。另外,医生和制药公司之间的财务关系也很难得到监控,也就无法得知是否有利益关联在里头,是不是违背了基本原则。

 

[1] http://www.jiaojianli.com/39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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