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研举报是否应有金钱奖励?
《虚假申报法案》(False Claims Act)也被称为《林肯法》(Lincoln Law)。它最早是在美国南北战争期间由林肯提出并且通过的法案,在当时是为了打击欺诈北方联军的承包商和供应商。《虚假申报法案》里面非常重要的一条是允许和鼓励个人以政府名义起诉欺诈政府的法人代表,即使他们不直接被欺诈损害。同时它还推出了共分罚款规定,允许举报人从罚金中分出一定比例作为酬金。
对于这类举报案件,媒体往往重点放在金额较大的案件上,把举报者宣扬成是一夜暴富。比如在2012年,Bradley Birkenfeld得到了国税局给他的1.04亿美元的奖励,原因是他揭露了他的前雇主,瑞士联合银行(UBS),帮助他们的美国客户逃税的违法行为。然而事实上,绝大部分的举报人都拿不到很大的一笔钱,只有极少数有足够的奖金来重新开始他们的生活。
研究的目标是追求科学真理的正确性,任何阻碍这种尝试的人都应当受到质疑。如果科研小组成员亲眼目睹任何欺诈行为,他们是有责任报告的。在医疗领域,举报人往往是从揭发医保结算诈骗开始的。不伤害原则(first do no harm)是希波克拉底誓言的首要原则,原来是用于作为医师职责,但同样也可以用于科研领域。
而如果解雇或其他报复行为的威胁强大到足以让那些有心举报的人都只能选择保持沉默,那么长期下来,带来的后果也会是灾难性的。对于科研诈骗,举报人是应该要金钱奖励,同时也需要建立机制,保护举办人可以有长期的财务保障他们可以维持他们将来的职业生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