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杜法案》对大学科研的影响

在《拜杜法案》制定之前,由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产生的专利权,一直由政府拥有。复杂的审批程序导致政府资助项目的专利技术很少向私人部门转移。截至到1980年,联邦政府持有近2.8万项专利,但只有不到5%的专利技术被转移到工业界进行商业化。很多人认为,政府资助产生的发明被“束之高阁”的原因在于该发明的权利没有进行有效地配置:政府拥有权利,但没有动力和能力进行商业化;私人部门有动力和能力实施商业化,但没有权利[1]。所以相关人士一直在呼吁改变这种状况。

1980年,美国国会参议员Birch Bayh和Robert Dole提出知识产权和专利优惠政策并由国会通过,1984年又进行了修改。根据该法案,大学保留由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得到的专利的所有权。与此同时,政府也保留了一些权力。包括大学申请专利的时间限制;政府可以在签约时在例外情况下有保留研究结果的权力;政府的事后介入权以及无偿实施权。

《拜杜法案》取得了出乎意料的成功,极大地加快了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步伐,促进了经济繁荣。大学很快创建了技术许可办公室(offices of technology licensing, OTL),通过对技术的授权和使用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应。1981年,大学的许可收入只有730万美元,而2008年内,规模已经超过34亿美元。

然而即使这样,依然有人批评说《拜杜法案》加剧了学术研究的商业化程度,使得基础研究的投入变得越来越小,越来越多的经费被用于从事应用研究。而且,科研与经济利益直接挂钩的结果是使得传统的校园协作环境被打破,为了保护潜在的专利,越来越多的研究人员选择关上门保密自己的研究。面向大众的科研逐渐成为公司的后花园。最终大中仍然需要承担最大的损失,自己纳的税资助的研究,却无法享受研究结果带来的好处。

[1] http://baike.baidu.com/subview/9099878/91053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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