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研究法案行得通吗?

美国国会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拉马尔·史密斯(Lamar Smith)在2013年4月提出“高质量研究法案”(High Quality Research Act)。根据该法案,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在决定对某项科研项目拨款时,应先对其社会影响、社会贡献等进行评测。除了既定的同行评审标准外,还有一套新的标准:

1.该研究必须以推进全民健康,社会繁荣,人民福利或确保国防为目的并促进科学发展。

2.应具有最优秀的研究质量,能回答或解决最重要的社会问题。

3.不能与该基金会或其他联邦机构所资助的项目重复。

 

从管理层的角度上看,能够实现这个法案当然是件好事,可以成为把钱都花在刀刃上的典范,投入和产出比非常高。但很遗憾的是,绝大部分的科研人员是反对这项提议的。

 

首先该法案主要针对基础研究。基础研究本身就是认识自然现象、揭示自然规律,获取新知识的研究活动。没有任何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在进行研究时对其成果看不出、说不清有什么用处,或虽肯定会有用途但并不确知达到应用目的的技术途径和方法。该法案这种过于功利化,商业化的提议错误地认为每个科研项目都必须有其明确的现实目标,无疑会让现在已经很浮躁的科研环境变得更加糟糕。

 

其次该法案如果通过就会让政治审查凌驾于同行评审之上,弱化同行评议制度的作用。因为NSF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在资金管理过程中,政治元素是不可避免的。让政治家来判断某个研究项目是否具有科学性和研究价值本来就是件不合理的事情,如果法案得到通过,等于是在法律层面上将这个不合理的事情变得合法了。因此许多科学家都驳回了该法案,因为他们认为该法案缺乏所需的必要的管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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