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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原来单位的实验结果发表文章好不好

科研人员的流动性这年头也是很大的。博士毕业之后,就得这边搞两年博士后,那边转两年,前头的若干年都像是随波逐流,直到有一天找到了一个终身职位。对适应能力不是很强的人来说,这种强流动性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自己科研的连续性,也就会影响到自己文章的数量跟质量,从而影响到后面的职业前途。从雇主的角度来看,他们都希望是招一个博士后过来,马上就可以进入角色,可以早出成果,这对频频转行的“青稞”们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通常在合同结束前6个月就可以开始找工作了,很多时候在合同结束前3个月就有意向性的新工作了。合同剩余期间的实验结果怎么办?是直接写出来了用原来单位的名义发表呢,还是带到以后的单位再去发表?我想,有不少人还是会去想这个问题的。要是能挂上新单位的名字,这样至少可以让自己在新的岗位上少一点压力,但是真这么做的却不会很多,因为都会在犹豫是不是触犯了点科研道德。

原则上来说,在哪里做出来的工作,就用哪个单位的名义来发表。因为人家付了工资,还出了实验条件,知识产权就应该是归人家实验室所有。要是自己花了钱结果却变成了别人单位的,在老板看来, 这简直就是一种赤裸裸的背叛,正常人都会非常介意的。老板很生气,后果会很严重的。所以,如果实验数据是在原单位做的,那么发表单位也应该用原来的单位。不过可以在联系邮件那边说明作者现在在哪个单位,纯粹为了联系方便用的,跟科研结果归属没有关系。那么退一步说,用联合单位的方式发表呢?比如原来单位是第一单位,现在单位是第二单位?这样也不好。得事先跟原来的老板勾兑好。凭心而论,老板是不喜欢这样的。因为如果你不写的话,这个结果可能是原来单位的另外一个人来写,也犯不上又倒腾出一个合作关系出来。当然,如果两个单位间的联系比较紧,或者这个实验结果真的没有那么重要的话,老板也许也就默认了。

既然实验数据是这样的,那么理论呢?这种真不好界定。因为确实也会有一些idea在原来的单位就有了,但是没有时间或者当时没有想明白,后来换了单位,心情愉快了,压力大了,就弄出来了。这种我觉得不用原来的单位发表是合理的。但是也有前提,就是原来的老板知道你这个idea没有,或者跟你讨论过这个idea没有。如果没有,那就完全可以弄成现在单位的成果,如果有的话,看讨论的深度吧,如果人家贡献挺大的,可以用合作单位的方式。如果只是稍微指导性质的,那么也可以选择在致谢里面感谢人家。但是最好是文章发表前,知会原来的老板一声。一般来说,如果跟老板原来的研究兴趣没有直接冲突的话,那么原来的老板应该还是挺高兴的帮忙看一眼文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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